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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秋阳与农明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阳,农明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赵秋阳,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委托代理人刘万秀,女,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农明音,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凭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农明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明音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农明音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农明音在广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石支行的银行帐户(帐号为:17×××23)有预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农明音在广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石支行的银行帐户(帐号为:17×××23)的存款及利息,冻结金额额度为6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