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德城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波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德中商终字第94号判决书冻结福州分公司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波,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措施用)(2016)德城执字第95-1号申请人:许波。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中商终字第94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银行存款壹佰伍拾万元整。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