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全有与叶建国、陈晓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有,叶建国,陈晓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3670号原告:陈全有。被告:叶建国。被告:陈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有诉被告叶建国、陈晓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全有以与被告叶建国、陈晓芬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全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全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陈全有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淑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