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魁元与谭德芳、姚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魁元,谭德芳,姚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629号原告杨魁元,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被告谭德芳,女,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被告姚书江,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原告杨魁元诉被告谭德芳、姚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魁元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在借款到期被告经催要仅还款伍仟元,其余款项拒不归还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后,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少要伍仟元,被告同意分两次付清一万元调解结案。被告却不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清少要的剩余欠款伍仟元,诉讼费用及多次催款所造成的损失共壹仟元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杨魁元诉被告谭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8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少要伍仟元,被告同意分两次付清一万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宛龙卧民小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本院认为,本次起诉原告的诉请,其已在本次诉状承认该少要的剩余欠款伍仟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卧民小初字第14号调解时自己放弃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形成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魁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杨魁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宋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