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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贤阁与宋荣辉、宋国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贤阁,宋荣辉,宋国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049号原告尹贤阁,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宋荣辉,男,汉族,1966年7年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宋国群,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贤阁诉被告宋荣辉、宋国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贤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荣辉、宋国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贤阁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荣辉、宋国群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贤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6元减半收取4773元由原告尹贤阁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