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德华、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华,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华,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陆兴中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吕兴元。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与被执行人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96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诚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融部门的存款和其他有关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但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财产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和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