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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袁显平、方同丽等与宁绪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显平,方同丽,方同利,龚明英,方中兵,宁绪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75号原告袁显平,女,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系受害人方兴红妻子。原告方同丽,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系受害人方兴红长女。原告方同利,女,汉族,1991年7月21日出生。系受害人方兴红次女。原告龚明英,女,汉族,1944年6月15日出生。系受害人方兴红母亲。原告方中兵,男,汉族,1943年10月22日出生。系受害人方兴红父亲。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闫仕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绪要,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玉芳。委托代理人余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冰,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赵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显平、方同丽、方同利、龚明英、方中兵诉被告宁绪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现五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五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9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五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