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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琴、陈祥铃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琴,陈祥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代表人生柳荣。委托代理人黄友义、刘燕燕。被执行人陈琴,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祥铃,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琴、陈祥铃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429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陈琴名下所有的址于厦门市古龙(御景(二期)1#楼1层09号店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