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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程凤英与赵庆海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字第411号程凤英,赵庆海:申请执行人程凤英与被执行人赵庆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赵庆海在银行的存款107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内。本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将执行款107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程凤英。本院(2016)吉240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庆海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程凤英与被执行人赵庆海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