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忠元、黄彩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陈忠元,黄彩娟,陈晓菊,陈晓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忠元。被执行人:黄彩娟。被执行人:陈晓菊。被执行人:陈晓媚。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忠元、黄彩娟、陈晓菊、陈晓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忠元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赔偿律师代理费1250元;被执行人黄彩娟、陈晓菊、陈晓媚在继承陈失忠的遗产范围内负连带责任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忠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费计450元;被执行人黄彩娟、陈晓菊、陈晓媚在继承陈失忠遗产范围内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晓菊、陈晓媚书面向本院承诺放弃对陈失忠遗产的继承,被执行人陈忠元、黄彩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忠元、黄彩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忠元、黄彩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忠元、黄彩娟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承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忠元、黄彩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忠元、黄彩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忠元、黄彩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