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翁炳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翁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24号申请执行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三信秀水华庭东区9幢C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7063-2。法定代表人刘国庆,任总经理。电话:1360072966被执行人翁炳坤,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翁炳坤承揽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炳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福给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人民币62243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翁炳坤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