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刑初23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户籍所在地安远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张某于2009年11月24日在瑞金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为合法夫妻。此后,两人一直没有解除婚姻关系。2010年,唐某与王小兰结识。2012年,王小兰到唐某开的“天禄”茶庄看店,两人日久生情,从2012年底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茶庄。2013年1月,王小兰在安远县人民医院为唐某生下一男孩。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的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小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二人于2016年4月1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王某、徐某、肖某、杜某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夫妻生活协议》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的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具有积极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员 卢 学 勤人民陪审员 高 日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琪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