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德顺与温中华 范召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德顺,温中华,范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67号申请人董德顺,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董德才,系董德顺之兄。被申请人温中华,男,1987年5月25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范召建,住济阳县。申请人董德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温中华驾驶的范召建所有的鲁A2Q92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德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中华驾驶的范召建所有的鲁A2Q92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