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鞠大宝与孙召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大宝,孙召富,孙勇,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637号原告鞠大宝,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被告孙召富,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勇,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辛勇,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大宝与被告孙召富、孙勇、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大宝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大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鞠大宝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