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河南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印、任守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印,任守江,李铁海,王忠,杜峰,任良民,河南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封丘县陈桥镇贺寨村村民委员会,杜国,任国福,杜新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守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铁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良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拖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卢振江,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封丘县陈桥镇贺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延涛,主任。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国。一审被告:任国福。一审被告:杜新林。再审申请人王印、任守江、李铁海、王忠、杜峰、任良民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发展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封丘县陈桥镇贺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贺寨村委会)、杜国、一审被告任国福、杜新林确认合同无效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印等六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在法庭调查阶段,其提交证据被庭审法官拒收,发生争执致其离去,一审法院以经传唤未到庭而缺席判决,违背客观事实。(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法庭通知王印等人于2014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王印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并无不当,王印等人亦未提供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而一审法院拒收的有效证据,故其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没有依据。关于兄弟发展公司与贺寨村委会签订的校园及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时虽加盖河南兄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而实际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为兄弟发展公司,二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同一主体,并未影响该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该合同成立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印等六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经审查,王印等六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王印等六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印、任守江、李铁海、王忠、杜峰、任良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贾海荣审判员 刘长虹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申超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