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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伍孟元与重庆飞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孟元,重庆飞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95号之二申请人伍孟元,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飞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联合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76594020-5。法定代表人刘念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孟元与被执行人重庆飞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伍孟元与被执行人重庆飞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重庆飞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因下剩案款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伍孟元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