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860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桑水根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水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8601行初13号原告桑水根。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卫福,该局江干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鸿铭,市长。委托代理人周杉杉、谭王英,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18号东站枢纽东广场A座。法定代表人郭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孝辉、田丽,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水根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行政批准、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桑水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何钦波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