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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上海宇发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袁国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袁国忠,郑伟,蔡和法,上海宇发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620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陈文敏,行长。被告袁国忠,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郑伟,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蔡和法,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宇发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和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袁国忠、郑伟、蔡和法、上海宇发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袁国忠、郑伟、蔡和法、上海宇发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1,349.2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国忠、郑伟、蔡和法、上海宇发印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349.21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