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严大军、田美香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严大军,田美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刑初字第545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华,男,初中文化,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严大军,男,初中文化,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田美香,女,初中文化,2016年2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做出(2015)酒肃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不服,提起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做出(2015)酒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酒肃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1日以肃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将田美香追加为本案被告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齐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田美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田美香在酒泉市肃州区电信大楼公交车站点捡到被害人李某某遗失的银行储蓄卡,发现银行储蓄卡套内附有该卡的密码,经查询得知卡内有7万元余额后,将捡卡之事告诉被告人赵建华,被告人赵建华随即联系被告人严大军,三被告人密谋将银行卡内存款取出据为已有。当日12时许,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田美香驾驶车辆前往酒泉市肃州区酒金十字农商银行,由被告人严大军通过柜面取款方式取款40000元。随后三被告人驾车行至酒泉市肃州区东关十字南侧中国农业银行,被告人严大军在该行的ATM机上再次取款10000元。后三被告人将50000元人民币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赵建华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现金50000元。支持公诉的依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短信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三被告人供述,控方认为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田美香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田美香提出卡不是本人给严大军的,也没有让严大军取钱,没有分赃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田美香在酒泉市肃州区电信大楼公交车站点捡到被害人李某某遗失的银行储蓄卡,发现银行储蓄卡套内附有该卡的密码,经查询得知卡内有现金7万元,被告人田美香将捡卡之事告诉被告人赵建华,被告人赵建华又即联系被告人严大军,三被告人经密谋将银行卡内存款取出据为已有。当日12时许,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田美香驾驶车辆前往酒泉市肃州区酒金十字农商银行,由被告人严大军通过柜面取款40000元。随后三被告人驾车行至酒泉市肃州区东关十字南侧中国农业银行,被告人严大军又在该行的ATM机上再次取款10000元。后三被告人将50000元人民币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赵建华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现金5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控方举证,法庭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李某某报案及陈述,证实其向薛某某借了银行卡,卡里有70000多元钱,薛某某把银行卡密码和电话号码写到纸条上和银行卡装在卡套里给了我。2月9日9点左右,我坐公交车到电信大楼下车,乘4路公交车到市二院办出院手续时,发现银行卡不见了,就给薛某某打电话,薛某某接到一条短信说卡里50000元被取走的事实;2、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找我借钱,我身上没现金,就把一张黄色的农商银行储蓄卡借给了他,并把密码和电话号码写在纸条上装在卡套里一起给了他,2月9日11点多,李某某打电话说:他是不是把卡忘到我家了,让我找一下,由于我忙就没过去,等到中午12时50分左右,我手机接到短信,提示卡上取了50000元,先取了40000元,又取了两次5000元,我问李某某,李某某说卡可能丢了,钱应该是别人取走了,后我们就到银行把卡锁了;3、银行交易明细及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严大军取款的金额;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赵建华亲属退赔的5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5、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严大军在银行取款及被告人赵建华开车等候的事实;6、被告人赵建华供述,田美香打电话讲在电信局公交车站点捡到一张银行卡,卡套内装有纸条一张,上面有卡的密码,并讲查了卡中有70000余元钱。并让我给严大军打电话。我开车拉上严大军、田美香,田美香说把钱取出搞个项目,并让严大军去取钱,我就把车开到酒金十字农商银行严大军取了40000元,又到东关十字南侧中国农业银行取了10000元,严大军把钱都给了田美香,田美香将50000元放在我私家车的储物箱里。第二天,田美香给严大军给了2000元,给严大军办年货2000元。田美香说她要买衣服,从50000元中取了10000元,买了二件大衣,二件线衣,共花3000元。买了一部手机花1999元,买了1000元的一个女式包。严大军买了200余元的外套一件。又过几天,田美香换了一个大戒指花1000元。过年时,我和田美香到严大军家给严大军6000元。2015年3月3日,在电信局南侧我的车里,给严大军10000元。7、被告人严大军供述,被告人赵建华打电话说:他有个事让我等他。赵建华开的他的车把我拉上,当时车里坐着田美香,田美香说她在公交车站点捡了一张银行卡,赵建华开车拉我到新城区一家银行,我查了一下卡里有70000多元,田美香让我取钱,赵建华开车拉我到酒金十字农商银行取了40000元,又到东关十字南侧中国农业银行赵建华让我取了10000元,共取了50000元,钱都给了田美香。后赵建华给我给了2000元,过年赵建华到我家看我买了800元烟酒和200余元的衣服,给我共计3000元。田美香买2000余元的衣服,1000余元的金立手机。8、被告人田美香供述,自己在电信局公交车站点捡到一张银行卡,卡套内装有一纸条,上面有卡的密码,我在农商行ATM机查了一下,发现卡里有7万多元,后我给赵建华说了捡卡的事。赵建华打了个电话,把我拉上到春光市场附近,严大军在哪等着,严大军上车,赵建华把卡给严大军,赵建华开车到酒金十字农商银行严大军取了40000元,又到东关十字南侧中国农业银行取了10000元,严大军把钱都给了赵建华。过了一周,赵建华把我和严大军拉到大明步行街,赵建华给我买300元的大衣和1000余元的大衣各一件,金立手机一部,还给我1000元。我用1000元中的800元买了一个女式包。随后赵建华出了200元,我出300元换了一枚大戒指。后听赵建华讲,他给严大军给了2000元,过年花钱给严大军办了些年货。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华、严大军、田美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赵建华的亲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美香提出卡不是本人给严大军的,也没有让严大军取钱,没有分赃的辩解。经查,三被告虽对分赃金额说法不一,但不否认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挥霍的事实,其分赃金额不影响犯罪构成。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确保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建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严大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被告人田美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晓英人民陪审员 李明霞人民陪审员 罗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