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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孔亚飞与王光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亚飞,王光治,刘永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98-1号申请人孔亚飞,女,汉族,住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光治,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刘永爱,住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光治驾驶的刘永爱所有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