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7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晓平与药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平,药澄,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湛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晓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药澄。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东。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责人:陈德棉,行长。第三人: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泳,董事长。第三人:郑湛波。上诉人李晓平因与被上诉人药澄、第三人深圳一方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深圳市融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湛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李晓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晓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