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1779号原告丁某。被告曹某。原告丁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容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并按照农村习俗建立婚姻关系。×××年××月××日,原告生下一女(曹宇菲)。婚前由于原告尚未了解被告,婚后被告赌博恶习越来越严重,并且每次赌博数额较大,负债累累。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的确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曹宇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未应诉答辩,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如皋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6年1月7日(农历十二月初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曹宇菲。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明卡一份、婚生女曹宇菲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对此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目前原、被告夫妻间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今后加强交流,遇事多沟通,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共同对家庭尽责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魏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