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康林诉孟春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林,孟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康林被执行人:孟春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康林申请执行孟春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内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