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贾×与魏×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1974年8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女,1974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30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魏×在一审中起诉称:魏×与贾×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1999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婚后因贾×多次家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2015年12月8日贾×再次对魏×实施家暴,魏×报警。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此,魏×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魏×与贾×的婚姻关系等。一审法院向贾×送达起诉状后,贾×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贾×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贾×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贾×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贾×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贾×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贾×现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并长期居住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贾×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魏×对于贾×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魏×系以离婚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解除魏×与贾×的婚姻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贾×对于其长期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的意见,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贾×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