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文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第69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刘文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刘文忠信用卡纠纷一案,(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11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文忠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查封、冻结、划拨刘文忠名下财产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