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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保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王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5行审24号申请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被执行人王保华,男,回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党员,住内乡县。申请人内乡县国土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王保华土地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208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5)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王保华个人信息错误,无法予以审查,显属处罚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人内乡县人国土资源局的内国土罚字(2015)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0一六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