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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燕与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35号原告杨燕,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法定代表人邵元元,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3-10号。负责人邵元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诉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