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燕与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35号原告杨燕,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法定代表人邵元元,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3-10号。负责人邵元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诉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