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伟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汤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刘伟。被告汤元。原告刘伟与被告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一个月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联系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息3分从借款之日计算到偿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2014年12月9日借据一份作为证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汤元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故本院依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格式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刘伟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人签章:汤元”,上述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未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因原告在借款后无法联系上被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借款事实予以反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称口头约定月息三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以主张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汤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汤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判决书 文书编号 (2015)楼民二初字第250号 文书拟稿人 刘耀华 报批时间 2016年4月15日 原告 刘伟 被告 汤元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限被告汤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办人意见 审判长 审批意见 庭长 审批意见 院长 审批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