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长杰与梁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杰,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杰,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城县人,退休干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梁建平,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司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梁建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建平按期偿还欠款41160元,执行费517元,共计41677元。但被执行人梁建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建平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上龙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建平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上龙支行账号为15×××39的存款人民币4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梁建平在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上龙支行账号为15×××60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全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