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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86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心华与李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华,李新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861民初1397号原告张心华(曾用名张新华),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成,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华与被告李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心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心华负担。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会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