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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聚能时代国际贸易(武汉)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聚能时代国际贸易(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墩街特1号东方商都10层B室。法定代表人: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长亚,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安家满,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聚能时代国际贸易(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9号楼8楼-2。法定代表人:刘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聚能时代国际贸易(武汉)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当加源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一兵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 陆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