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徐某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562号原告:赵某某,男,蒙古族,1994年生,农民,乌兰浩特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告代理人:赵某甲,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徐某,女,21岁,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44岁,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吴某,女,汉族,44岁,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建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