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黄学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波,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被申请人: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被申请人: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施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总额为9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其洲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