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运辉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运辉,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运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运辉驾驶五菱牌小型轿车行驶在花园街与铁岭街交口附近,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号雅阁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王运辉车内乘车人魏某某受伤。经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运辉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335.60mg/100ml,属醉酒驾车。现双方已和解。经侦查,被告人王运辉于2014年2月15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运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运辉驾驶五菱牌小型轿车行驶在花园街与铁岭街交口附近,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号雅阁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王运辉车内乘车人魏某某受伤。王运辉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运辉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335.60mg/100ml,属醉酒驾车。案发后,王运辉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承担魏某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均已达成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2月15日22时45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在南岗区花园街一辆车号为×××的轿车被一辆车号为×××小型客车追尾,小型客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王运辉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王运辉的身源及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三、血液提取登记表:王运辉肇事后被带到医院提取血液。证据四、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王运辉具有驾驶资格和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证据五、和解协议:案发后,王运辉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33000元,承担魏某某医疗费用,三人达成民事和解。证据六、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对王运辉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证据七、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2月15日22时35分左右,他开车在花园街和铁岭街交口等信号灯,后面一台面包车给他车追尾了,他和爱人下车看见面包车司机和副驾驶座的人受伤了,面包车司机说话带有酒味,言语表达不清,他先给120打电话救人,然后打电话报警,救护车来了将受伤的两人拉走,他等交警来了一起去了医院。证据八、证人魏某某的证言:2014年2月15日22时35分,他和王运辉吃完饭后,王运辉开车拉着他行驶到花园街和铁岭街交口,与前面等信号灯的车辆撞上了,他受伤了,什么也不知道了。他和王运辉吃饭的时候都喝酒了。证据九、证人曲某某的证言:她和杨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15日在花园街和铁岭街交口,她和杨某某驾车在等信号灯,她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后面有一辆车追尾了,杨某某和她下车看见自己的车被撞得挺重,他们又一起去看追尾的面包车,��见面包车里有两个人,都受伤了,杨某某先给120打电话急救,又打122报警,120急救车来了把两个受伤的拉走了,交警随后到达,杨某某就和交警去医院找面包车司机了。证据十、被告人王运辉的供述:2014年2月15日22时左右,他和魏某某喝完酒开车行驶至南岗区花园街与铁路街交口,追尾了一辆一辆本田雅阁车,他和魏某某都受伤了,120急救车来了把他俩拉到医院,后来警察来到医院,把他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运辉系初次犯罪,已赔偿杨某某相应经济损失,承担魏某某的全部医疗费,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