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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明发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334号原告马明发,男,汉族,1951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沈世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群,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城42区翻身路75号市场监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99089394。法定代表人李红。委托代理人马至威,系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培荣,系被告工作人员。原告马明发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工商管理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明发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明发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  珠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宁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哲书(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