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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鲍臣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冯锡梅,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鲍臣义,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锡梅与被执行人鲍臣义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9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臣义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