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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某与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429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委托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安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