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某与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429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委托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安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