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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全勇与林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勇,林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马全勇,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东亚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被执行人林兆波,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马全勇与被执行人林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全勇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全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兆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林兆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全勇如发现被执行人林兆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