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30号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8楼。法定代表人:陈德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忠再,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祥环,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224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洋。本院审理原告杭州百灵时代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百灵时代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现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219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609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095元由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