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文与孙亚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孙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被执行人孙亚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执行人孙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10080元,被执行人履行310080.29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551元由被执行人孙亚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