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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773号申请人:黄山市黟县龙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美溪乡人民政府一楼。代表人:杨再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国清,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67号。代表人:李钢,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黄山市黟县龙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黄山市黟县龙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合计39000元,于2016年5月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黄山市黟县龙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