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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毛协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协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东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00319号原告:毛协辉,居民。委托代理人:付德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东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78号。诉讼代表人:蒋平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党亦恒,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协辉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东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协辉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城东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协辉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红卫人民陪审员  胡国松人民陪审员  马金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印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