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金诉被告王名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金,王名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123号原告李海金,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工人,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孟祥君,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王名吉,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系辽A*****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金诉被告王名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其余2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侯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