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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维强、范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维强,范译文,彭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07号申请人陈维强,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范译文,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彭喜,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人陈维强因与被申请人范译文、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译文、彭喜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维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范译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以及车牌号为川A×××××的红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彭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西路9号13-2栋1号6楼的住房一套(新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逢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