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商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积广、宫本红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积广,宫本红,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积广。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本红。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昌辉,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来新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军,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杨积广、宫本红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芳审 判 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