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毕与王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毕,王玉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907号原告:张毕,农民。被告:王玉芝,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毕诉被告王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芝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毕诉称:陈歧与被告王玉芝系夫妻关系,2010年,我将我所有的农用车一辆出卖给陈歧夫妇,约定价款5500元。车辆交付陈歧夫妇后,陈歧与被告王玉芝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5500元的购车款。2014年陈歧因病去逝,故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5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玉芝辩称:我向原告张毕买农用车是事实,但当时约定的价款是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毕于2010年将其所有的农用车一辆出卖给陈歧王玉芝夫妇,陈歧与被告王玉芝于2011年12月27日为原告张毕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欠购车款金额为5500元,陈歧与被告王玉芝在欠条上签名摁手印,2014年陈歧因病去逝,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卖车款5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调查笔录、欠条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玉芝向原告张毕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所欠购车款金额为5500元,且有被告王玉芝签名摁手印,原告要求被告王玉芝给付车款55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芝给付原告张毕车款5500元,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玉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