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岩与关世豪、张四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岩,关世豪,张四化,殷建康,郝万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549号原告:吴岩,女。委托代理人:李成俊,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世豪,男。被告:张四化,男。被告:殷建康,男。被告:郝万千,男。原告吴岩与被告关世豪、被告张四化、被告殷建康、被告郝万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殷建康及被告郝万千两人在苏州嘉年华池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占有的股权分别为**%、**%予以查封,同时要求对被告张四化个人在苏州润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占有的股权**%予以查封。原告提供高丹名下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东侧医药产业交易物流园楼室房产一处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殷建康在苏州嘉年华池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郝万千在苏州嘉年华池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张四化在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高丹名下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东侧医药产业交易物流园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审判员 赵德忠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