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光俊与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俊,金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288号原告:韩光俊,住龙井市。被告:金莹,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光俊与被告金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光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光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光俊承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成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