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博与杜江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杜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李博被执行人:杜江霞关于李博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江霞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308990156507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019.00元,现因解除被执行人的账户,已在扣划其应履行的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江霞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308990156507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01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