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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邴某某申请变更被申请人邴某甲的监护人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特7号申请人白某某,女,汉族,咸阳市秦都区人。申请人邴某某,男,汉族,咸阳市秦都区人。被申请人邴某甲,男,汉族,咸阳市秦都区人,系申请人之孙。申请人白某某、邴某某申请变更被申请人邴某甲的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白某某、邴某某以被申请人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陶莉芳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监护人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某某、邴某某的撤回变更监护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白某某、邴某某撤回变更监护人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磊 微信公众号“”